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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均維持99年度之金額。
該局說明,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:
一、免稅額:每人82,000元;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,其免稅額為123,000元。
二、標準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,000元;有配偶者扣除152,000元。
三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,000元為限。
四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。
五、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:
級別 稅率     課稅級距 (單位:元)
1 5% 0-500,000
2 12% 500,001-1,130,000
3 20% 1,130,001-2,260,000
4 30% 2,260,001-4,230,000
5 40% 4,230,001以上
  該局指出,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,納稅義務人於101年5月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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